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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艺术学院诚信考试承诺书
日期:2011-12-16      浏览:1846

建筑与艺术学院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试规则

一、学生应持准考证准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迟到十分钟以上,不得入场考试,并视为旷考处理。

二、学生在开考后,除交卷外不得离开考场,确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闭卷考试,学生除携带必需的考试文具(钢笔、三角板、直尺等)外,其他书籍、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手机、小灵通)等物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违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四、草稿纸随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不允许学生用自备草稿纸。

五、学生若借用计算器,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检查清零后使用。

六、参加考试的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       夹带。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或将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均属夹带。(注:开卷考试允许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文字材料)

(2)       偷看。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给他人看。

(3)       传递。传递试卷、草稿纸。

(4)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5)       代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

(7)       其他作弊行为。

七、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       不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号入座。

(2)       在考场内抽烟。

(3)       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

(4)       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喧哗并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5)       在考场交头接耳或用手势、表情互通信息。

(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       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考卷。

(8)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对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方式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实,该门课程按零分记,记注“作弊”,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在校期间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八)   该生连续两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九)   取消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我已认真阅读以上各点要求,愿意遵守考试纪律,做一名诚信、合格的当代大学生,如有违反,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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